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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需要。按照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按月缴纳的,当月申请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仍是单位的在职员工,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保费。
按档案年龄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8 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 年 7 月 1 日) 前参保、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足 15 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 15年。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 周岁,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之日(即 2014 年 4 月 21 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