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http://9612333.com/index.php?c=index&a=show&id=207 发布时间:2023-09-11 00:31 浏览:79

‌现对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主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补贴范围及条件、补贴标准、申报程序、政策期限等。

  (一)补贴范围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

  2023年度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时仍在该企业就业,按规定申请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具体招用人员条件如下: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毕业生,可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获取,不包括函授、成人本科、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其毕业时间(以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为准)在2年以内(含2年),且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或参保缴费的毕业生,可从教育部门移交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获取。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指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有效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人员,可从失业登记信息库获取。

  4.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指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出生日期在1999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之间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青年,可从失业登记信息库获取。

  (三)补贴标准

  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500元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一次性扩岗补助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注:同一人身份只能在一户企业享受补贴,不得跨年度、跨地区重复享受。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或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申报时企业需在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经办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高校毕业生毕业信息和失业人员登记信息可自动从系统中提取),并上传企业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保存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和《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申报名单》(附件2),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经办系统。县(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人数和补贴额度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五)政策期限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本文由《优秀经办人 9612333.com》信息网整理发布,仅供学习及参考。我平台不提供免费交流社群。

在线留言

分享:
相关内容
  • 长春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2023年)+ 解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子女家庭住房问题,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政策 1.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长春市区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由1.8万元提高至2.1万元;
  • ‌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解读
    政第指向三类群体就业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获得补助的政策条件对招用以上三类人群,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获得补助的方式及流程采取“免申即享”与企业自行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各地
  • 2023年12月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政策解读
    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1.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公布 12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强2023年8月16日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
相关推荐
热门内容
联系方式
  • 0431-84334804
  • 13604443334
  • admin@ccxb.net
  • 邮寄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东广街道黄河路2号,军宇小区 2#4-7 张先生
  • 致电时间 上午 09:00 至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