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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五险一金 2023-05-19 07:54:47  累计浏览 (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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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七问七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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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未使用购房贷款的,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A: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Q: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未使用购房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要的提取材料?

A:提取材料包含基本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两部分。

1.基本材料:

身份证、申请人本人名下I类账户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视具体情况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业务证明材料:

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

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增量房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

Q: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未使用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是多少?

A: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Q:职工使用购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A: 1.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执行),职工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贷款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可在还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贷款发生(提前)结清的,可在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2. 使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根据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签订冲还贷协议;尚未签订的,允许在签订冲还贷协议前办理最后一次提取。

 

Q:职工使用购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A:提取材料包含基本材料和业务证明材

料两部分。

1.基本材料:

身份证、申请人本人名下I类账户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视具体情况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首次办理提取(202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第一次提取) 业务证明材料:

应提供借款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如无“已抵押”字样,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他项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长春市住房 公积金贷款无需业务证明材料)

3.再次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贷款发生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未来12个月还款计划、贷款结清证明等。

 

Q:职工使用购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

A: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1.首次提取的,提取时,还款满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还款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未来24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井以此类推。

2.再次提取的,以上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提取时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24个月的还本付息额,并以此类推。

3.贷款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及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之和。

4.贷款(提前)结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自上次提取至结清时的实际还款额扣除12个月还本付息额后的差额。

 

Q:购买异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提取条件的,还需要额外提供哪些材料?

A:购买异地新建商品住房的,除按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的提取材料外,还需提供增值税发票、本人或配偶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购房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异地购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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