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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五险一金 1899/12/30 0:00:00  累计浏览 ( 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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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感染乙类乙管后,对企业用工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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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国家公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2023年1月8日后。新冠感染由乙类甲管改为乙类乙管后,对用人单位用工有什么影响?


一、感染新冠期间不再按劳动合同约定发工资

文件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新冠肺炎不再纳入甲类管理后,用人单位自然不再按甲类管理支付感染者的工资,停工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

 

二、没有密接人员隔离期工资

在甲类防控管理期间,密切接触者因防止新冠传播而被采取的防控,如居家隔离,集中隔离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因此再无密接者的概念。既然没有密接者,新冠感染亲密接触者没有隔离工资的说法了。

 

三、感染后的工资问题

并不是有病就有病假工资,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只有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期间,才能按病假对待。而感染新冠的表现很多,有难受的睡觉,有需要住院,也有无症状,或许症状很轻。只有到了停工医疗的严重程度,才能请病假,才能有病假工资。

很多病并没有医疗期,比如腰间盘突出,比如三高,比如包皮过长,在不需要停工医疗的期间,并不享受医疗期,也无病假工资。

 

四、感染后不再纳入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病能认工伤的只有两种,职业病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的,新冠肺炎是病的“违法性”突破,新冠乙类乙管后,再将工作原因感染纳入工伤没有法律依据。除非是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

 

五、感染后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用人单位能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要看职工有无因感染进入医疗期,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但是如果感染新冠是属于无症状,不符合停工医疗的医疗期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对于疑似病人和密接者,因纳入乙类管理,这两类人员不再有解雇保护的照顾,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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