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
版块
发帖
消息
我的
Loading...
首页
站内通知
养老保险
职工医保
工伤保险
劳动备案
住房保障
求职招聘
9612333.com
登录/注册
关于本站
丨
常用软件下载
丨
会员企业名录
丨
站内求职招聘
丨
远程电脑维修
首页
»
版块列表
»
住房保障
发布新文章
子版块
默认
精华
最后回复
最新文章
450
经办人
关于公积金缴费到账问题
自动匹配入账需要在网厅做汇缴登记,打出单子上有详细说明。转账时需要备注登记和转账说明,而且基本是事实到账。所以。如果一直没显示入账。就是没能自动匹配入账,钱也进不到要存款里。钱进要存款里都是需要人工处理的。每次交款通知书上 下面写的注意事项:写的明明白白的,你不按呢操作。到账慢你怪谁了!!
0
0 41天前
207
经办人
公积金 提取业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04-30 09:43
一、办理机构:长春市缴存职工可在朝阳、南关、经开、绿园、高新分中心柜面通兑办理,铁路分中心及各分理处缴存职工应在缴存机构柜面办理;部分提取业务可通过长春公积金APP线上申请办理(APP下载链接详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首页右侧二维码,网址:http://zfgjj.changchun.gov.cn/二、办理时限: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做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即时办结;(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向相关部门、单位发起的实时联网核查未通过的,做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明确告知职工不予提取的理由;(三)申请材料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明确告知职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职工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四)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做出审批结论,需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三、提取业务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提取条件,并按规定提供提取材料,提取材料应为原件。提取材料分为基本材料、婚姻或户籍证明材料、业务证明材料。其中,各项提取情形均须提供基本材料;涉及配偶提取或以职工家庭(指职工及其配偶)为单位提取时,应提供婚姻证明材料;涉及异地(指长春市区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以外地区,且为本人或配偶户籍地)住房时,应提供户籍证明材料。(一)基本材料(必须提供)1、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2、委托代办提取业务,受托人除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材料和储蓄卡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②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③受托人为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④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二)婚姻证明材料(涉及配偶提取或以职工家庭为单位提取时提供)、户籍证明材料(涉及异地住房时提供)1、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2、户籍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簿、集体户口。其中,集体户口职工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的首页及本人页。(三)业务证明材料(必须提供,特殊情况除外)职工应根据不同的提取业务办理规定,提供必要的业务证明材料。(具体材料参考见下表) 注: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大修住房是指加固或修缮治理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0431-12329下载表格:《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下载地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网址:http://zfgjj.changchun.gov.cn/)网站首页-网上服务-表格下载-提取 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列表序号情形分类提取时限提取额度业务证明材料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增量房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应超过交易时产生的契税计税金额。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房产交易申报单,缴存地尚未实现数据共享的还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3购买公有住房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动产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动产权证、扩大面积款发票或免税相关证明(房产交易申报单等)。5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具备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①购买廉价房的,提供:保障房协议书、入住通知书及收款收据(须房地产开发商盖章)。②购买解困房的,提供: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个人出资认定表或增值税发票。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自具备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①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②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③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异地自住住房应自具备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异地住房参照本指南1-6项执行。除根据住房类型参照本指南1-6项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增值税发票、本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住房所在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异地住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参照执行)职工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可在还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发生(提前)结清的,可在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①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如无“已抵押”字样,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他项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下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②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借款合同、有“已抵押”字样的不动产权证、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③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9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及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之和。贷款期间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除本条第8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提前部分还款后尚未正常还款满2个月的,还应提供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10贷款(提前)结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自上次提取至结清时的实际还款额扣除12个月还本付息额后的差额。贷款自然结清的,除本条第8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贷款提前结清的,除本条第8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贷款结清证明。11贷款购买异地住房参照本指南第8-10项执行。贷款购买异地住房的,除本指南第8-10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购房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异地购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12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应根据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签订冲还贷协议。使用现金(提前)结清的,可在(提前)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现金(提前)结清的金额。无需提供。1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租住公租房的职工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每年实际租金费用支出。租赁合同。14租住商品房的分中心缴存的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分理处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万元。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缴存地已实现数据共享且职工授权管理中心核查的无需提供)。15离休、退休的 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相关凭证;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的,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1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17出境定居的 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外国护照或户籍注销证明等。1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①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宣告死亡判决。②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材料:公证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19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出资额。①街道办事处公示备案文件(含施工费用分摊方案及出资人名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证。②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有职工提取过的,其它职工可不再提供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仅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证。
0
0 45天前
188
经办人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来源: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1363发布日期:2021-03-15 13:41 长住金管字〔20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 提取申请范围 第三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的; (五)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或偿还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二)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或偿还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三)已以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因抵押、解除抵押等行为导致同一套房屋的相关状态发生变化或者售出该套住房后又将其购回,再次使用该套房屋申请提取的; (四)以接受赠与、继承、交换、析产等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并申请提取的; (五)自2021年5月1日起(含当日),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情形产生新的提取记录后,再使用其它房屋就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提取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二十四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正常还款两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来十二个月正常的还本付息额;未逐年提取的可累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累计期内应还贷款本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计提取;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可办理商贷约定提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费用支出;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的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计提取。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可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情形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四章 提取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申请提取;确需代办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或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 第十三条 职工可通过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的柜面或线上办理渠道发起申请,按规定的提取情形提交(或上传)相应的申请材料。具体所需提取材料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确定。通过联网核查、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不临柜资料审核、系统自动审核的,或因防范违规提取行为等的需要,管理中心可适当调整提取材料,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签署提取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应授权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工比对、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管理中心受理后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及时作出审批结论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进行调查取证。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约定提取的,按照约定提取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后,除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情形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七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含不实承诺、虚假声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的,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内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可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严重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对认定为违规提取的职工,管理中心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含提取和贷款):其中,未提取资金的,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五年后解除限制;已提取资金的,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五年后解除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称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所称大修住房是指加固或修缮治理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所称无房职工是指职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15〕3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长住金字〔2018〕18号、长住金字〔2019〕9号)同时废止。 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0
0 45天前
321
经办人
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及上限、下限 (一)缴存基数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1年度(自然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上限、下限 长春市(含外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22593元,待2021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 长春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880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40元。 二、办理方式 (一)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入口办理。 (二)到单位所属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 三、申报时间 自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9月30日。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在核定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后,应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二)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因基础信息有误、不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完善、更正。 (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缴存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纠正。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6日
0
0 52天前
293
经办人
解读:《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2022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缴存基数调整依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 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次。 缴存基数计算口径1、各缴存单位应以2021年度(自然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 1990] 1号)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缴存基数构成的通知》核定。 缴存基数.上限、下限核定依据1、缴存基数上限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0372元计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2593元(90372元 ÷ 12个月X3倍)。2022年长春市(含外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22593元,待2021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2、缴存基数下限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 2021 ] 69号),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所需要件(一)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1、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报盘格式(此表仅填写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职工相关信息) ;2、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此表需填写2021年度单位全体职工相关信息)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二)缴存基数无变化的1、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此表需填写2021年度单位全体职工相关信息)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其他注意事项(一)缴存单位每年只能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二) 职工2021年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缴存基数为2021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三)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使用变更业务中“基数调整(申报)”功能办理;缴存基数无变化的,使用变更业务中“年审-基数无变动(申报)”功能办理。疫情期间建议各缴存单位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4
0 135天前
260
经办人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780元调整至1880元;二、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480元调整至1540元。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特此通知。调整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GB/T51271-2017 )第4.0.9条第2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文件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相应调整。调整事项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780元调整至1880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480元调整至1540元。此缴存基数下限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调整要求各缴存单位凡缴存基数低于下限规定的,单位经办人应及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到辖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注意事项已完成年审的单位进行缴存基数二次调整需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进行办理。
5
0 172天前
253
经办人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如何申请提取公积金?
1、提取时限: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取得相关材料,且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申请提取。 2、提取额度:全部余额。 3、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人身份证(有效期内二代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 (2)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人名下借记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业务证明材料: ①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宣告死亡判决。 ②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材料:公证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 需提供权益代理人身份证及权益代理权证明材料。
1
0 173天前
250
经办人
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需提供什么要件
市住房公积金回复:您好,(1)职工本人办理:持本人身份证原件。(2)配偶代办:持开具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办理。(3)单位经办人代办:持需开具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委托书或介绍信。
1
0 181天前
266
经办人
无房职工申请租住商品房提取的额度及材料
一、提取时限 职工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 二、提取额度 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长春市区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及铁路沿线分理处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万元。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补提,未逐年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三、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婚姻证明材料: 单身职工:需签署无配偶声明; 离异职工: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业务证明材料: 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缴存地已实现数据共享且职工授权管理中心核查的无需提供)。
0
0 181天前
242
经办人
申请商贷购买二手房提取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基本材料: 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婚姻证明材料: 提取配偶名下房产或夫妻共有房产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业务证明材料: 1.提供借款合同(再次提取无需提供)。 2.有已抵押字样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如无“已抵押”字样,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他项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再次提取无需提供)。 3.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5.贷款期间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提前部分还款后尚未正常还款满2个月的,还应提供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 6.贷款自然结清的,同时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贷款提前结清的,应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贷款结清证明。 贷款购买异地住房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购房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异地购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0
0 181天前
237
经办人
申请商贷购买商品房提取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202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第一次提取为首次提取。 基本材料: 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婚姻证明材料: 提取配偶名下房产或夫妻共有房产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业务证明材料: 1.提供借款合同(再次提取无需提供)。 2.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如无“已抵押”字样,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他项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再次提取无需提供)。 3.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5.贷款期间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提前部分还款后尚未正常还款满2个月的,还应提供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 6.贷款自然结清的,同时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贷款提前结清的,应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贷款结清证明。 贷款购买异地住房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购房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异地购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0
0 181天前
252
经办人
申请商贷购买商品房提取有什么时限要求
职工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可在还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发生(提前)结清的,可在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0
0 181天前
276
经办人
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有哪些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职工本人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提取情形的,仅可就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的,仅可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有不同类型购房贷款的,应优先偿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贷款期间不得使用其他住房申请提取。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工符合上述(一)、(二)、(三)、(八)项提取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未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也可各自选择一套符合上述(一)、(二)、(八)项提取情形的住房申请提取。
0
0 181天前
262
经办人
长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要件:1. 系统内转移:(1)加盖转出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一式二份)(2)经办人身份证;2. 异地转移:异地转入的,职工本人办理的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代办的持加盖公章的《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异地转出的,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需咨询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件及办理地点。 归集业务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申请条件:要件齐全。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办理地点:缴存单位建户机构办理。网点分布查询地址: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jggk/wdfb/。办理时间:归集业务办理时间为工作日:夏季:9:00-16:30;冬季:9:00-16:00(各分理处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归集业务咨询电话:0431-12329。
0
0 183天前
237
经办人
关于调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房公积 金政策的通知 (草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为进一步减轻老旧小区家庭加装电梯的经济压力,助力.群众改善居住条件,扩大惠民政策的受益面,现就调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职工除按原有政策规定就本人(配偶)名下既有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可以再就其父母或子女名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2、职工以其父母或子女名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情形申请提取的,提取套数不受限制。3、产权人的子女、父母以产权人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子女、父母与产权人在同一户籍内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籍内的,应提供由任何一方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机构出具的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资料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上述政策调整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不变。此通知。2021年10月28日
0
0 183天前
加载更多 »
快速发帖
高级模式
发表
登录之后更精彩~
登录
注册
推荐文章
关于本站及平台的一些说明,待补充。
2022(1-6月)年长春市职工社会保险基数及比例 2022-02-11更新
最新精华
【在线视频】2022年度 长春医保工资申报 讲解
减少时间早于单位缴费截止期,不能办理人员减少;
2022年吉林省工伤网厅经办教程(全面讲解37页)
看清医保结算单,交你算算医保账。
【高清语音版】2022年吉林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培训视频
工伤经办必要知识储备(非常重要)
劳动风险实务操作参考手册
“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已升级
长春市各企业经办人为员工办理
2022年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参考其他城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保、居保)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退休养老金如何计算?养老金计算公式,举例计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核算问题
关于参保基础信息维护的公告
XXXX年度公司人力资源工作总结 及XXXX年度人力资源工作计划 范本
自助办理、代办、查询社保医保卡
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省内跨制度转移接续操作办法
最新工伤业务办理流程【推荐打印】
吉林智慧人社单位用户注册
【官文】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正版】
市住房公积金通讯录
养老保险 社保通讯录
关于新医保“首次参保日期”如何选择?
2021年长春最新个税公式。
【模板】五险一金 保险台账模板.xls
最热的帖
发布个着急的通知!关于医保减免政策及4月欠费的事!
【在线视频】2022年度 长春医保工资申报 讲解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企业在职参保人员遗属待遇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流程
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这些金额您会算吗?
关于本站及平台的一些说明,待补充。
如果您在办公应用中遇到问题 ,咨询免费 有偿服务。
关于2022年新医保系统跨期核定征缴单是可以做到的
关于开展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积金缴费到账问题
2022年 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怎么发?看这里就知道了。
2022年缴费基数申报业务已可以办理
最新工伤业务办理流程【推荐打印】
长春医保电话
女职工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核算问题
2022年1月第4期热点问题
吉林省智慧人社劳动关系网厅【电子劳动合同】操作指南
2022年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参考其他城市)
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陪护假
居民医保报销手续
养老保险 社保通讯录
吉林省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机建模操作流程 带认证
2022年吉林省工伤网厅经办教程(全面讲解37页)
新医保开户手续
我的小伙伴
国家社保
进入平台首页
长春社保经办
长春医保经办
长春工伤经办
市住房公积金
劳动用工备案
社保医保制卡
Powered by ccxb.net 7.7.16
© 2015-2022 ccxb.net
吉ICP备15005243号-3
您的IP:44.192.25.113,2022-05-23 07:42:51,Processed in 0.33492 second(s).
Powered by ccxb.net
长春工伤,长春社保,长春医保,长春住房公积金,长春劳动用工备案,长春工伤保险,长春社会保险,长春医疗保险,长春生育保险,长春保险经办人,长春职工保险经办人,长春五险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