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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自助办理、代办、查询社保医保卡
重要提醒:1.如卡未领取,请尽快携带二代身份证到上述银行窗口领取并激活。2. 如卡已领取、未激活金融功能,请尽快携带二代身份证到相应的银行办理激活,以免功能受限。微信公众号采集使用咨询电话:81668722 85858607扫码下方二维码开始办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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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24天前
572
经办人
最新工伤业务办理流程【推荐打印】
工伤业务办理流程请关注微信公众号:长春社会保险—我的社保—通知公告—8月6日发布《工伤保险如何办理》。1、单位参保登记(单位开户)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工伤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盖公章、法人章)、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银行出具的开户相关证明(盖开户银行章)、单位证照,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需分别提供:普通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法人证书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及复印件、建筑施工类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经建筑部门审核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复印件、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及复印件。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2、单位信息变更登记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工伤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盖公章、法人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盖公章)、能够证明变更内容及过程的相关资料(盖公章)。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3、职工新参保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盖公章)、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及复印件(盖公章)、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招录手续、调入手续及复印件(盖公章)、工伤保险人员新参保报盘(2人及以上需要报盘)、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建筑工程项目参保不需要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 网报系统:《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盖公章)、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及复印件(盖公章)、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招录手续、调入手续及复印件(盖公章)。4、职工续保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盖公章)、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及复印件(盖公章)、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招录手续、调入手续及复印件(盖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建筑工程项目参保不需要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 网报系统:《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盖公章)、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及复印件(盖公章)、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招录手续、调入手续及复印件(盖公章)。5、职工停保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盖公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及复印件(盖公章)、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招录手续、调入手续及复印件(盖公章)、工伤保险减员报盘(2人及以上需要报盘)、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减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工程项目参保不需要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 网报系统:《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盖公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盖公章)、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调出手续及复印件(盖公章)。6、在职转退休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登记表》(盖公章)、退休审核表或相关批复手续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2)网报系统:《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登记表》(盖公章)、退休审核表。7、终止参保1)《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作关系调转手续复印件(盖公章)、异地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等能够证明异地就业的相关资料、职工死亡的,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8、人员信息变更登记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工伤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盖公章、法人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盖公章)、能够证明变更内容及过程的相关资料(盖公章)。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9、初发医疗费用报销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工伤认定表及复印件(盖公章)、住院票据、全套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盖医院公章),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手术的需提供手术记录、住院费用明细(盖医院公章)、门诊病历手册、门诊票据、门诊费用明细(盖医院公章)、住宿发票原件、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原件、银行出具的开户相关证明(盖开户银行章)、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还需提供:(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2)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3)第三方赔付明细(复印件盖公章);(4)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金额明细等资料;(5)无法确定或找不到第三方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10、复发治疗审核1)定点医疗机构所需资料:工伤职工身份证、工伤认定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11、辅助器具配置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认定意见书或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盖公章)、工伤辅助器具定点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适配器具类型的相关资料、《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盖公章)、银行出具的开户相关证明(盖开户银行章)。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1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工伤认定表及复印件(盖公章)、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出具的开户相关证明(盖开户银行章)。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13、伤残津贴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工伤认定表及复印件(盖公章)、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出具的开户相关证明(盖开户银行章)。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 14、生活护理费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工伤认定表及复印件(盖公章)、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出具的开户相关证明(盖开户银行章)。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1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伤残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经办人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盖公章)、工伤认定表及复印件(盖公章)、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盖公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复印件(盖公章)、《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一式三份,盖公章)、银行出具的开户相关证明(盖开户银行章)。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1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工伤认定表及复印件(盖公章)、医学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出具的开户相关证明(盖开户银行章)。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17、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首次)1)大厅办理所需资料: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工亡职工亲属关系和供养关系承诺书》(盖公章)、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供养亲属是孤儿、孤寡老人的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银行出具的开户相关证明(盖开户银行章)。2)网报系统暂时未开通单位参保登记功能。工伤保险管理处2021 年 9 月 27 日 最新工伤业务办理流程【推荐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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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2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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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社保“挂靠代缴”,行不通了!正在整治!
当前,社保挂靠代缴正在被整治。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来挂靠代缴社保,这条路已经行不通了。1社保挂靠代缴属于违规现实生活中,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的人为了享受社保待遇、取得买房买车资格、避免社保断缴等原因,通过找代缴公司挂靠社保,或者在亲戚朋友的公司挂靠社保,但其实双方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其实涉嫌违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就包括: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现在政策已经明晰,第32条明确对社保法88条的欺诈做了具体行为细化。个人挂靠代缴就是32条第一款明确的虚构劳动关系情形,是被明确禁止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现在业内对于个人挂靠代缴违法,已经基本没争议,这就是禁止的,还在做的公司也是自己胆儿大在做。2整治社保挂靠代缴目前,多地人社部门已经公开发布消息,明确挂靠参保、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均涉嫌违法违规。其中,广州人社局在官网发文提醒,别相信一次性社保补缴广告,目前,全国正在对社保基金安全和违法违规参保补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违法违规参保和补缴后果严重。天津人社局官方微信也发文称,代缴、挂靠风险多,违规补缴后果重。广东省人社厅近期发布通告称,近年来,发现多起严重的违规补缴骗保案件,一些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发布代办补缴信息误导参保人,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是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广东省人社厅决定于2022年4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主要打击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参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表示,在实践中,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在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违规补缴,以骗取保障,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对依法合规缴费的参保人不公平,如若放任会助长机会主义行为。为此,各地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骗保行为,及时遏制不良风气。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税务专业学位行业导师汪蔚青也表示,整治违法违规参保补缴,也是社保基金节流和堵漏洞的体现。本来不符合条件的人,通过违规方式去挂靠、补缴,以达到个人目的,这是不合理的。从未来趋势来看,社保的管理会越来越趋于严格。3有电商平台已屏蔽社保挂靠服务政策明晰之后,之前从事社保挂靠代缴的公司消失了吗? 目前,有电商平台已经屏蔽了社保挂靠代缴的服务。记者在某APP上搜索社保挂靠或社保代缴,均显示没有结果,没有找到相关宝贝。不过,目前并非所有电商平台都屏蔽了相关服务。记者以买家身份咨询了多名商家,其中,有的明确表示,挂靠社保“办不了”,只提供代人工缴费服务,不受理任何待遇类相关业务,包括医保报销、工伤报销、生育产检报销、生育津贴、失业津贴、退休业务等,只提供代跑腿、代人工缴费等服务。 也有商家表示可以提供社保挂靠代缴服务,当记者提出担心合法性问题时,这些店铺不约而同表示已经规避了待遇支出类业务。 3月17日,记者咨询一家自称有实体店的店铺,客服说还可以下单,并声称不会给客户领取不符合规定的津贴待遇。但5月27日再次咨询时,客服说现在不让拍了,只能线下小程序办理。 一家店铺客服表示:“我们一直不做支出类业务,缴费这块看大家个人意愿。个人缴费没有协议,缴费记录官网可以查询。”4社保挂靠后果严重 该怎么办?这些店铺之所以规避待遇领取类业务,也是为了避免获得骗取社保待遇的“罪名”。 目前,已经有人被判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北京一公司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方式,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公司职工名义缴纳生育保险,累计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元,最终8人获刑。 对于选择社保挂靠的人来说,也存在风险。 广州人社局表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参保补缴属于社保欺诈行为,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不予办理,已违规参保或补缴的时段也将删除,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欺诈骗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社保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人社局也发文提醒,社保代缴挂靠存在巨大风险:权益无法保障;公司跑路,人财两空;泄漏个人信息,引发网络诈骗;影响个人征信;被多部门联合惩戒。 上述受访业内人士表示,其实,地方社保都有针对灵活就业的个人缴纳社保办法,个人其实完全不用找第三方挂靠代缴,可以自己直接缴纳,费用还少一些。灵活就业的费率比职工缴纳单位个人加总费用还要少,也无需额外手续费。 在业内人士看来,很多个人选择挂靠代缴,一是不知道正规途径,二是图方便,三是还有的可能不属于灵活就业只是想不断了连续缴纳。所以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参保途径,让灵活就业参保更便利化。 记者注意到,目前,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正在逐步放开,比如,深圳从5月10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深圳市灵活就业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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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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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吉林省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长护费用手工(零星)报销(业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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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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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吉林省 住院诊费用报销业务问答,申请办理住院费用报销业务流程是什么?办理时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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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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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吉林省 门诊费用报销办理攻略,哪些人可以办理门诊费用报销?报销业务流程?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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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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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稳岗返还、缓缴社保费、发放补贴……
01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02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03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04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 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05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06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07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08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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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3天前
9
经办人
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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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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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什么人算灵活就业人员?资格认证?转移?社保卡?
什么人算灵活就业人员?人社部就业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多久认证一次?如何认证?人社部社保中心: 一年一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各省自行开发的手机APP等方式进行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社保经办机构也会通过数据比对、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开展认证,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可提出上门认证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会提供上门认证服务。两地缴纳养老保险间隔十多年,还能转移到现参保地吗?人社部社保中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您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可以转移您的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您在现参保地为一般账户,您可将之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现参保地。如果现参保地为临时账户,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现参保地。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养老保险关系(含临时养老保险关系)。换工作地必须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吗?如不办理,新单位能直接缴纳吗?不转移社保有什么影响?人社部社保中心: 企业职工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领取待遇前,您均可办理转移接续,不影响新单位为您办理参保手续,也不会影响个人的社保权益。社保卡快到期了,怎么办理新社保卡?人社部信息中心: 持卡人可在社保卡有效期满前六十日申请换领,换领社保卡的流程与新申领一致,申请人可以自行通过服务网点或者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换领。社保卡管理服务机构或者社保卡服务银行经持卡人同意后制发新卡。 各地目前已经普遍实现了“立等可取”的换卡服务,针对异地居住人员,开通了包括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APP、掌上12333等全国统一的线上服务渠道,具体服务方式可咨询发卡地的12333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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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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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今年社保将迎5大变化,涉退休人员养老金、跨省就医直接结算
变化一:退休人员养老金涨多少?6月底前有答案变化二:跨省就医直接结算如何推进?6月底前公布.变化三:个人养老金怎么投资?4月底前明确变化四:全国医保用药范围何时统一?12月底前完成变化五:职业伤害保障如何保?年内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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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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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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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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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陪护假
更正一个信息:首发内容为2017年征求意见稿。下一内容为2018年通过文件!依最新文件执行!下方有红色加粗字体,标注本文关键信息!【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陪护时间,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1年8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1月1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2月9日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6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9月28日公布,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机制。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本级留成部分,每年应当安排其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在本级留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对老年体育和健康事业的投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第四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兼) 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龄信息化建设,推动各有关部门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务、信用等基础信息分类分级互联共享,在老年人基本情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推动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老龄事业公共服务水平。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统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和发布制度。第六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全社会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教育,对青少年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展公益性媒体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孝亲敬老、老有所为等先进典型,传播科学健身、健康养生和预防老年病、慢性病等知识,引导老年人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第七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八条 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提倡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保护义务。老年人有自行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选择。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对与赡养人分开居住且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并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十条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义务。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老年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无力承担费用的,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所需的费用。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信息定位工具等防走失物品。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满足老年人正常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健康向上的社会活动。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未定期探望的,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老年人联系或者向赡养人的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反映,督促其前往探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二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退休前所在单位发现赡养人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其他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老龄工作机构、养老机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三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以及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老年人的房屋等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第十四条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购买、建造、改建、拆迁房屋时,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应当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时间归还。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的房屋有维修义务。第十五条 赡养人有义务受老年人委托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老年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十八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服务于老年人的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第十九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逐步建立医疗照护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等业务。第二十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的家庭户给予照顾,优先分配适合其居住的楼层,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房屋改造。第二十一条 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发放特别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济、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给予扶助。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陪护时间,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或者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结算、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 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拖欠。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备、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城乡留守、空巢以及失独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助、房屋维修、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关爱服务。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帮助老年人应对突发事件。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老龄工作机构等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 区,应当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保障;在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时,应当为养老服务设施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开展与老年人需求相符合的综合性服务活动。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高龄、孤寡、失能等老年人的入住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和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应急、值班、服务协议、档案管理等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养老机构应当加强老年人营养膳食管理,为老年人提供健康饮食。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第三十二条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养老服务方式,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支持和推动医疗卫生服务进入养老机构、社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专科,增加治疗老年病的床位数量。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方便老年人就医。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机构应当为本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信息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常规体检。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鼓励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为老服务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产业列入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复辅助等产品,开发养老服务项目。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和服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用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工商(市场监管) 应当加大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老年商品及违法发布广告的打击力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在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时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取得居住证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第三十八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 车、轻轨客车、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三) 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等;(四) 优先办理商业、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业务;(五) 在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六)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公益事业筹资义务;(七) 其他有关优待(优惠) 服务。对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优待服务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老年人维权服务点,为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申请。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年人居住、出行、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宜居环境建设,完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评价标准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环保的舒适生活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鼓励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示范行动,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民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坡道、楼梯、电梯、扶手、公共卫生间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第四十二条 各类公共场所的交通、体育、文化、信息服务等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在照明、查询以及紧急救助等方面进行优化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辅助设施。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优良传统教育、关心下一代、自主创业、技能培训、公益慈善、咨询服务、科技开发、民事调解、志愿服务等活动。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和扶持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加强老年人组织能力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促进老年人通过老年人组织参与社会活动。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投入老年人组织建设。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继续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改善现有老年大学(学校) 和基层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建立基层老年教育点,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支持各类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鼓励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办学。老年学习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属于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 学习的,应当减免学费。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老年文化艺术节。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则,合理设置老年活动室等文体娱乐场所,增加适合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园绿地、户外公共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户外交流、健身、娱乐等活动场所。老年人参加文体活动应当加强自我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活动准则和文明公约。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和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增加老年人体育服务供给。每四年举行一次全市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鼓励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赛事或健身表演活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的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收到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老龄工作机构。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或者老龄工作机构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或者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其他家庭暴力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服务,或者对老年人实施虐待、遗弃,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主管部门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同级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督促履行职责或者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原文地址 如下: 2017意见稿 和2018执行问价 下发原文链接隐藏内容隐藏内容隐藏内容隐藏内容隐藏内容隐藏内容隐藏内容隐藏内容隐藏内容隐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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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5天前
593
经办人
关于2022年新医保系统跨期核定征缴单是可以做到的
今天是2022年4月8日 ,为经办人提供3月征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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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8天前
313
经办人
新冠疫苗接种预约(APP)-操作手册(V20210518.1)
新冠疫苗接种预约(APP)-操作手册(V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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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1天前
382
经办人
吉事办-我的印章用户操作手册(20210616)
吉事办-我的印章用户操作手册(20210616)吉事办电子印章功能讲解视频事办电子印章功能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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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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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有何区别?
近期,有办事群众表示对于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分不清楚,不了解自己应该领取哪种失业保险待遇,区别在哪呢? 失业保险金就是我们常说的“失业金”,而失业补助金是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出台的临时性、阶段性的举措,申领时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再次延长!) 一是申领条件的区别。失业金的申领条件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补助金的申领条件是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一是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二是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包括实际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和实际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 二是领取标准的区别。失业金的标准为1185元;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当地失业金标准的50%为592.5元、80%为948元。 三是享受时间的区别。失业金是根据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来确定的,可领取3-24个月,领取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续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补助金每人最多可累计享受六个月,截止申领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再次延长!)失业金和失业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四是享受待遇的区别。失业金在领取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补助金在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含转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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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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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这些常见的试用期“操作”和“说法”是错误的
我们公司说,我是年轻人,要多考察考察我的能力,给我定了1年的试用期。这是合理的吗? 试用期的时长有规定!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试用期工资是随便定的吗?我的工资怎么只有老员工的一半呢? 试用期工资,当然不能随便定!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老板说,试用期可以不缴社保!这不对吧? 不可以不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 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试用期就是不确定要不要我,所以可以先不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试用期内想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随时都行? 条件相对宽松,但也不能随便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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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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