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长春社保医保交流)QQ群:25468915 长春地区最大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人交流平台。 本群创建于2006/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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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1〕16号)部署安排,省本级正式开通自助备案服务,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范围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已经办理异地备案人员在有效期内,无需办理自助开通。
二、备案途径
参保人员或经办人可通过以下方面任选其一办理:
(一)网上备案。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吉林医保公共服务)
、网上经办大厅(http://ybfw.ybj.jl.gov.cn)进行自助备案。
(二)现场备案。到吉林省医保服务大厅(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第一国际中心A座西侧)现场进行自助备案。
三、备案流程
参保人员或经办人通过线上或线下备案渠道进行自助备案,认真阅读《吉林省自助备案个人告知书》(见附件1),并签署《吉林省自助备案个人承诺书》(见附件2),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后自动开通服务,待遇即时生效。
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地或参保关系发生变化时,需要重新办理自助开通服务。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官网(http://fuwu.nhsa.gov.cn)查询就医地开通跨省门诊、住院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信息。
四、相关要求
请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将相关事宜及时通知至本单位参保人员,通过多途径宣传自助备案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异地就医工作的方便。如需要详细咨询了解,可拨打医保服务电话12393。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吉林省自助备案个人告知书
您正在申请异地就医自助备案业务,请您仔细阅读告知书,并核对信息。申请自助开通服务填写的信息及承诺的内容需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您在异地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直接结算,非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请按规定携带医疗费用票据、病历、费用清单回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您的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在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因个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需回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报销时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异地就医人员同时存在多种医保基金降低支付比例情形时,降低的支付比例将根据情况予以叠加计算。
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您的医保待遇在参保地同时有效。如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和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时间、空间上出现自相矛盾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如您需延长异地待遇,请在终止日期前办理延期手续,如在终止日期前未申请办理延期,异地待遇自动终止。如您需变更居住地,请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附件2
吉林省自助备案个人承诺书
(一)本人知晓并全面理解该项经办业务有关规定、经办流程等。
(二)本人已阅知并同意参保地规定的承诺事项,所提供资料(信息)属实,确认无误。
(三)本人理解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愿接受信息共享查询核验,承担相关责任。
(四)对于自助备案开通服务后,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同意回参保地手工(零星)报销并执行参保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五)对填报信息不准确、及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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