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长春社保医保交流)QQ群:25468915 长春地区最大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人交流平台。 本群创建于2006/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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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68号)文件要求,长春市人社局现开展企业在职参保人员遗属待遇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工作流程如下:
一、认定范围
1、长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企业职工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吉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长春市社保局参保企业职工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长春市灵活就业参保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
2、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企业职工在职死亡遗属待遇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由各区人社局认定。
二、认定要求
1、企业在职死亡人员:需单位经办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参保人原始档案、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遗属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死亡证明等材料进行认定。
2、灵活就业在职死亡人员:需遗属携带参保人原始档案、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遗属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死亡证明等材料进行认定。
三、认定地点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B座323养老保险处(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
联系电话:0431-89258568
长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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